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自然人股東成本原值申報的告知書
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自然人股東: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08號)規(guī)定:自2012年3月1日起,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在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申請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需一并申報自然人股東持股成本原值,并由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對申報資料出具鑒證報告;未申報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股東,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及合理稅費。
鑒于申報自然人股東持股成本原值需要個人限售股股東提供有關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詳細資料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鑒證報告,本行自然人股東請根據(jù)個人實際情況,進行持股成本原值申報安排。
據(jù)此,本行對全體自然人股東就以下事項予以告知:
一、需申報持股成本原值的自然人股東請在申報期內(nèi)攜帶以下資料到指定地點進行登記:
(一)自然人股東親自簽署的《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東聲明及承諾》(見附件);
(二)有證監(jiān)會認可的具有證券期貨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原值鑒證報告原件;
(三)自然人股東持股成本原值的詳細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股權證、支付價款憑證、股權轉讓協(xié)議、個稅繳納憑證等(均需同時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二、在申報期間內(nèi)不進行申報或者無法提供完整的持股成本原值詳細資料的,視為自愿放棄持股成本原值申報。不進行成本原值申報的個人股東在實際轉讓限售股時,將以實際轉讓收入的15%核定其轉讓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稅費。
三、根據(jù)“財稅[2011]108號”第三條相關規(guī)定,自然人轉讓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以實際轉讓收入減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按20%的稅率,計繳個人所得稅。
四、根據(jù)“財稅[2011]108號”第四條相關規(guī)定,自然人股東在本行申請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確實無法提供有關成本原值資料和鑒證報告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記后,將不再接受本行自然人股東申報有關成本原值資料和鑒證報告,并按規(guī)定以實際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稅費。
五、申報時間:2020年7月27日至2020年8月7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節(jié)假日、休息日除外)。
六、申報地點:廈門市思明區(qū)湖濱北路101號商業(yè)銀行大廈C603董事會辦公室。
七、咨詢電話:
4008588888(客戶服務熱線)
特此公告。
附件: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東聲明及承諾(原值申報).docx
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