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關于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天衡聯合律師事務所
Tenet &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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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2021〕天衡(意)字第090號
致: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聯合律師事務所接受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許理想、潘舒原律師出席公司2020年度股東大會,并就公司2020年度股東大會的相關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引 言
一、釋義
在本法律意見書中,除非明確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義,下列各項用語具有如下特定的含義:
公司 |
是指 |
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本所 |
是指 |
福建天衡聯合律師事務所。 |
本所律師 |
是指 |
本法律意見書的經辦律師許理想、潘舒原律師。 |
本次股東大會 |
是指 |
公司2020年度股東大會。 |
上證所信息公司 |
是指 |
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 |
《公司法》 |
是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
《股東大會規則》 |
是指 |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 |
《公司章程》 |
是指 |
《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網絡投票細則》 |
是指 |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 |
在本法律意見書中,除完整引用外,相關數據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兩位數字。若出現總數合計與各分項數值之和存在尾數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律師聲明事項
本所及本所律師依據法律規定,以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書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公司應當對其向本所律師提供的本次股東大會會議資料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會決議、關于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公告和本次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等)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在辦理出席現場會議登記手續時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證、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股票帳戶卡等,其真實性應當由股東(或股東代理人)自行負責,本所律師的責任是核對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持股數額與《股東名冊》中登記的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持股數額是否一致。
按照《股東大會規則》《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所律師僅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現場會議人員的資格以及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發表法律意見,并不對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各項議案內容及其所涉及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發表意見。
對于網絡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見書直接引用上證所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網絡投票數據和統計結果,本所律師不對該等數據和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本所律師同意本法律意見書隨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決議等資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見書經本所負責人、經辦律師簽字并加蓋本所印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四份,無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 文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一)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上刊登了《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20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開方式為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現場會議于2021年6月23日14:00在廈門市湖濱北路101號商業銀行大廈A603會議室召開,和公告的時間、地點一致。根據上證所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網絡投票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方式與公告的時間、方式一致。
(三)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長吳世群先生主持,就公告所列的事項逐項進行了審議。
經審查,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公司章程》和《網絡投票細則》的有關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
(二)經本所律師核查公司提供的股東名冊、出席現場會議股東以及股東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持股憑證和上證所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網絡投票結果,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公司股東(含股東代理人,下同)共39人,代表公司股份2,070,148,926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82.2894%;其中,有表決權的股東共37人,代表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1,976,423,044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78.5638%。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共25人,其中,有表決權的股東共23人,代表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1,976,299,341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78.5589%;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共14人,代表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123,703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49%。
以上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股東,由上證所信息公司驗證其身份。
(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為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本所律師。
經審查,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和出席現場會議人員的資格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一)經審查,本次股東大會所有審議事項都已在《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20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中列明。
(二)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就各項議案進行表決。
(三)為尊重中小投資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資者對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的重大事項的參與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110號)文件精神,本次股東大會在審議第2、5項議案時采用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
(四)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結束后,公司委托上證所信息公司合并統計了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表決結果。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結果如下:
1、審議通過《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于2020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及2021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的議案》。
具體表決結果為:1,976,405,544股同意,占出席會議股東(含網絡投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99.9991%;17,500股反對,占出席會議股東(含網絡投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0.0009%;0股棄權,占出席會議股東(含網絡投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0%。
2、審議通過《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于2020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的議案》。
具體表決結果為:1,976,405,544股同意,占出席會議股東(含網絡投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99.9991%;17,500股反對,占出席會議股東(含網絡投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0.0009%;0股棄權,占出席會議股東(含網絡投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0%。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為:558,138,99股同意,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含網絡投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99.9968%;17,500股反對,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含網絡投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0.0032%;0股棄權,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含網絡投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0%。
3、審議通過《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于2020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的議案》。
具體表決結果為:1,976,405,544股同意,占出席會議股東(含網絡投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99.9991%;17,500股反對,占出席會議股東(含網絡投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0.0009%;0股棄權,占出席會議股東(含網絡投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0%。
4、審議通過《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于2020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的議案》。
具體表決結果為:1,976,405,544股同意,占出席會議股東(含網絡投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99.9991%;17,500股反對,占出席會議股東(含網絡投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0.0009%;0股棄權,占出席會議股東(含網絡投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0%。
5、審議通過《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聘請2021年度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
具體表決結果為:1,976,405,544股同意,占出席會議股東(含網絡投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99.9991%;17,500股反對,占出席會議股東(含網絡投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0.0009%;0股棄權,占出席會議股東(含網絡投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0%。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為:558,138,994股同意,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含網絡投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99.9968%;17,500股反對,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含網絡投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0.0032%;0股棄權,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含網絡投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0%。
6、審議通過《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延長資本債券發行決議有效期及授權期限的議案》。
具體表決結果為:1,976,405,544股同意,占出席會議股東(含網絡投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99.9991%;17,500股反對,占出席會議股東(含網絡投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0.0009%;0股棄權,占出席會議股東(含網絡投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0%。
經審查,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四、結論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資格、會議表決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網絡投票細則》和《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順頌商祺!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