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收到再審應訴通知書的公告
證券代碼:601187 證券簡稱:廈門銀行 公告編號:2023-027
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收到再審應訴通知書的公告
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
重要內容提示:
l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再審申請已立案審查
l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
l 涉案的金額:合計9.5億元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實際付清款項之日止按每日0.5‰的標準計算的違約金、律師費等。
l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鑒于本案尚處于立案審查階段,最終審查結果尚存在不確定性,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銀行”或“本公司”)目前無法判斷本次訴訟對本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最終實際影響以法院審理結果為準。
l 本公司將持續關注案件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近日,本公司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703、704號《應訴通知書》。因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終190、191號民事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具體情況如下:
一、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本公司(本案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購買了由華泰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設立的資產管理計劃,底層資產為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本案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已貼現背書的商業承兌匯票,其中本金合計9.5億元的商業匯票未能償付。
本公司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糾紛訴訟,訴訟請求概括如下:被告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立即向本公司支付合計9.5億元,向本公司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被告實際付清款項之日止、以被告應付未付金額為基數、按每日0.5‰的標準計算的違約金,賠償本公司為本案支出的律師費損失人民幣100萬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等全部訴訟費用。
二、有關本案的一、二審判決和執行情況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本公司支付合計9.5億元及相應的違約金、律師費損失、承擔一審案件受理費等。
2018年8月17日,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針對前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終190、191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由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擔。具體訴訟情況詳見本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的《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1-001)。
2021年1月7日,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本公司履行了生效民事判決內容。
三、本次收到再審應訴通知書的情況
(一)案件當事人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審第三人:華泰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二)再審請求
1.撤銷福建省高級省人民法院(2016)閩民初108號、(2017)閩民初31號民事判決和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190、191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廈門銀行的全部訴訟請求;或者按照各主體的過錯承擔責任。
2.本案訴訟費用由廈門銀行承擔。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事項
除本公司已披露的訴訟事項外,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案對本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鑒于本案尚處于立案審查階段,最終審查結果尚存在不確定性,本公司目前無法判斷本次訴訟對本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最終實際影響以法院審理結果為準。本公司將持續關注案件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