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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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內容提示:
A股每股現金紅利
l 相關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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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登記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權(息)日 |
現金紅利發放日 |
A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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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二、 分配方案
1.
發放年度:
2024
年
半年度
2.
分派對象: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
三、 相關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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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登記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權(息)日 |
現金紅利發放日 |
A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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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配實施辦法
1. 實施辦法
2. 自行發放對象
3. 扣稅說明
公司本次派發現金紅利時,對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自然人和證券投資基金,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15元;待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對于持有公司A股限售股自然人股東,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規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為10%。本公司派發現金紅利時,將按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稅后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0.135元。
(3)對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根據《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為10%;本公司派發現金紅利時,將按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稅后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0.135元。如QFII股東涉及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對于香港聯交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滬股通”),其股息紅利將由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扣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執行,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稅后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0.135元。對于香港投資者中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應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5)對于其他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項下居民企業含義的持有公司A股的股東(含限售和流通),公司不代扣代繳所得稅,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0.15元(含稅)。
五、
有關咨詢辦法
聯系部門:公司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592-5060112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