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24年修訂)
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信息披露管理,履行法定信息披露義務,并維護投資者及相關利益人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6號--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以下簡稱“《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2號——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及《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本行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是指所有對本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相關證券監管機構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在定期報告里披露的信息;其它本行主動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報告、臨時報告、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收購報告書等。
本辦法所稱“披露”系指在規定的時間內、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上、以規定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如下機構和人員:
(一)本行董事會和董事;
(二)本行監事會和監事;
(三)本行高級管理人員;
(四)本行董事會秘書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
(五)本行總行各部門、各分支機構、控股子公司及其負責人;
(六)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東;
(七)其他負有信息披露職責的本行部門和人員。
以上機構和人員統稱“信息披露義務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本行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公平、及時的原則,披露的信息應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且應符合監管機構對披露方式、時間、內容、格式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條 本行、本行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信息披露及時、公平。
第六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第七條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自愿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者決策有關的信息,但不得與依法披露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自愿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應當遵守公平原則,保持信息披露持續性和一致性,不得進行選擇性披露。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當影響本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從事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八條 本行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擬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認定為國家機密依法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可能導致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危害國家安全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豁免披露。
本行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擬披露的信息屬于商業秘密、商業敏感信息,依法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可能引致不當競爭、損害本行及投資者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暫緩或者豁免披露該信息。
第九條 本行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暫緩披露或豁免披露信息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相關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關內幕人士已書面承諾保密;
(三)本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未發生異常波動。
暫緩、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經消除的,本行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信息,并說明未及時披露的原因、本行就暫緩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決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況。
第十條 信息披露文件應當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職責
第十一條 本行法定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會統一領導和管理。
第十二條 董事長是本行實施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第一責任人,董事會秘書為本行信息披露工作的具體責任人,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協調和組織本行信息披露工作的具體事宜。
第十三條 董事會辦公室為本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協助董事會秘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條 本行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和控股子公司的負責人是所在各部門和機構的信息報告第一責任人,應當指定專人作為信息報告聯絡人,及時、主動報送本辦法所要求的各類信息,確保本部門和機構發生的應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時通報給董事會秘書及董事會辦公室,并對報送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和公平性負責。
第十五條 本行董事、監事、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各部門、各分支機構人員、各控股子公司均應積極支持和配合董事會秘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均應盡責、及時、準確地提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相關資料和信息,任何機構及個人不得干預董事會秘書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要求披露信息。
本行財務部門負有信息披露配合義務,以確保本行定期報告以及臨時報告能夠及時、準確和完整披露。
第十六條 本行信息披露義務人在提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相關資料和信息時,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第十七條 本行股東在本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中的職責:
(一)本行的股東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及時、主動告知本行董事會或董事會秘書,并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1、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況發生相關監管機構規定的變化;
2、任一股東所持本行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等,或者出現被強制過戶風險;
3、擬對本行進行重大資產或者業務重組;
4、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以及監管機構要求的其他事項。
(二)應當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本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本行股東應當及時、準確地向本行作出書面報告,并配合本行及時、準確地公告;
(三)本行的股東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不得要求本行向其提供內幕信息;
(四)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及時向本行董事會報送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系的說明,本行應當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并嚴格執行關聯交易回避表決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規避本行的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五)通過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東,應當及時將委托情況告知本行,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八條 董事會和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
(一)董事會負責審定并實施本行的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二)董事應當了解并持續關注本行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本行已經發生的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響,主動調查、獲取決策所需要的資料。
(三)董事應當勤勉盡責,關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編制情況,保證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董事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四)董事應對本行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說明董事會的編制和審議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本行的實際情況。對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者存在異議的,應當發表意見并陳述理由。
(五)董事非經董事會書面授權,不得對外發布本行未披露信息。
(六)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露相關職責。
第十九條 監事會和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責任:
(一)監事應當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信息披露職責的行為進行監督;關注公司信息披露情況,發現信息披露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
(二)監事應勤勉盡責,關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編制情況,保證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監事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三)監事會應對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監事應當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監事會對定期報告出具的書面審核意見,應當說明董事會的編制和審議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告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本行的實際情況。
(四)監事非經董事會書面授權,不得對外發布本行未披露信息。
(五)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露相關職責。
第二十條 高級管理人員在信息披露中的責任:
(一)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有關本行經營或財務方面出現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項的進展或變化情況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二)高級管理人員應勤勉盡責,關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編制情況,保證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三)本行行長、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編制定期報告草案,提請董事會審議。高級管理人員應對本行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說明董事會的編制和審議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本行的實際情況。對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者存在異議的,應當發表意見并陳述理由。
(四)高級管理人員非經董事會書面授權,不得對外發布本行未披露信息。
(五)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露相關職責。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秘書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
(一)負責組織和協調本行信息披露事務,匯集本行應予披露的信息并報告董事會,負責辦理本行信息對外發布等相關事宜;
(二)督促本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守信息披露相關規定,協助相關各方及有關人員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三)負責本行未公開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四)負責本行內幕知情人登記報備工作;
(五)持續關注媒體對本行的報道,并主動求證報道的真實情況;
(六)負責組織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培訓工作,應當定期對本行董事、監事、本行高級管理人員、本行總部各部門以及各分支機構、子公司的負責人以及其他負有信息披露職責的本行人員和部門開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關培訓,并將年度培訓情況報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為滿足本辦法及相關監管規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本行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內部控制,董事會及管理層負責檢查監督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保證相關控制規范的有效實施。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一節 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與上市公告書
第二十三條 有關發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等的編制和披露,本行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及其他相關監管規定執行,并取得相關監管機構的同意。
第二節 定期報告
第二十四條 本行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
第二十五條 本行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本行中期報告中的財務報告可以不經審計,但本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一)擬依據半年度財務數據派發股票股利,進行公積金轉增股本或者彌補虧損的;
(二)監管機構所認定的需要進行審計的其他情形。
本行季度報告中的財務資料無須審計,但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董事會應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作出專項說明。
第二十六條 本行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后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
本行第一季度的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本行預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的,應當及時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決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七條 本行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本行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本行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
(四)持股5%以上股東情況;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年度報酬情況;
(六)董事會報告;
(七)公司治理信息;
(八)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九)風險管理信息;
(十)報告期內重大事件及對本行的影響;
(十一)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
(十二)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行中期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本行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股東總數、本行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
(四)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五)報告期內重大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對本行的影響;
(六)財務會計報告;
(七)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季度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本行董事會應當確保本行按時披露定期報告。因故無法形成董事會審議定期報告的決議的,本行應當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對外披露相關情況,說明無法形成董事會決議的原因和存在的風險。本行不得披露未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定期報告。
第三十一條 本行可以在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披露前發布業績快報,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主要財務數據和指標,并保證業績快報中的財務數據和指標與定期報告披露的實際數據和指標不存在重大差異。
第三十二條 本行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大幅變動的,應當及時進行業績預告。
第三十三條 本行預計年度經營業績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后一個月內進行業績預告:
(一)凈利潤為負值;
(二)凈利潤實現扭虧為盈;
(三)實現盈利,且凈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的凈利潤孰低者為負值,且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收入后的營業收入低于1億元;
(五)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六)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行預計半年度經營業績出現上述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半年度結束后15日內進行預告。
第三十四條 本行定期報告披露前出現業績泄露,或者出現業績傳聞且本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本行應當及時披露本報告期相關財務數據。
第三十五條 本行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在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相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 本行應將年度報告在公布之日五日以前報送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年度報告的,應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延遲。
第三節 臨時報告
第三十七條 臨時報告是指本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發布的除定期報告以外的公告。發生可能對本行證券及衍生品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本行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本行變更公司名稱、股票簡稱、公司章程、注冊資本、注冊地址、主要辦公地址和聯系電話等;
(二)本行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三)本行的重大投資行為,本行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或者本行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質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四)本行訂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擔保或者從事關聯交易,可能對本行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五)本行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六)本行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七)本行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八)本行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行長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行長無法履行職責;
(九)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十)本行分配股利、增資的計劃,本行股權結構的重要變化,本行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一)涉及本行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二)本行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調查,本行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十三)本行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十四)本行計提大額資產減值準備;
(十五)本行出現股東權益為負值;
(十六)本行主要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或者進入破產程序,本行對相應債權未提取足額壞賬準備;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本行產生重大影響;
(十八)本行開展股權激勵、回購股份、重大資產重組、資產分拆上市或者掛牌;
(十九)任一股東所持本行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等,或者出現被強制過戶風險;
(二十)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或者凍結;主要銀行賬戶被凍結;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二十二)獲得對當期損益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可能對本行的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為本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二十四)會計政策、會計估計重大自主變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六)本行或者本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刑事處罰,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其他有權機關重大行政處罰;
(二十七)本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或者職務犯罪被紀檢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且影響其履行職責;
(二十八)除董事長或者行長外的本行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身體、工作安排等原因無法正常履行職責達到或者預計達到三個月以上,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且影響其履行職責;
(二十九)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有關“重大”的衡量標準可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等有關規定確認。
第三十八條 發生可能對本行債券的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本行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本行股權結構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二)本行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三)本行重大資產抵押、質押、出售、轉讓、報廢;
(四)本行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
(五)本行新增借款或者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二十;
(六)本行放棄債權或者財產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十;
(七)本行發生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百分之十的重大損失;
(八)本行分配股利,作出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九)涉及本行的重大訴訟、仲裁;
(十)本行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調查,本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十一)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本行控股子公司發生上述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對本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本行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十條 本行應當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
(一)本行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
(二)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
(三)本行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并報告時。
在前款規定的時點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
(一)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
(二)該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或報道;
(三)本行證券及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第四十一條 本行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可能對本行證券及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的,還應當按下列規定及時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及可能產生的影響:
(一)董事會、監事會或股東大會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決議的,應當及時披露決議情況;
(二)本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與有關當事人簽署意向書或協議的,應當及時披露意向書或協議的主要內容;上述意向書或協議的內容或履行情況發生重大變更、 或者被解除、終止的,應當及時披露變更、或者被解除、終止的情況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獲得有關部門批準或被否決的,應當及時披露批準或否決情況;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逾期付款情形的,應當及時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關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標的尚待交付或過戶的,應當及時披露有關交付或過戶事宜;超過約定交付或者過戶期限三個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過戶的,應當及時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進展情況和預計完成的時間,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進展情況,直至完成交付或過戶;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可能對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其他進展或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事件的進展或變化情況。
第四十二條 涉及本行的收購、合并、分立、發行股份、回購股份等行為導致本行股本總額、股東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本行或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報告、公告義務,披露權益變動情況。
第四十三條 本行應當關注本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異常交易情況及媒體關于本行的報道。證券及其衍生品發生異常交易或者在媒體中出現的消息可能對本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產生重大影響時,本行應當及時向相關各方了解真實情況,必要時應當以書面方式問詢。
本行證券及衍生品種交易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上海證券交易所認定為異常交易的,本行應當及時了解造成證券及衍生品種交易異常波動的影響因素,并及時披露。
第四十四條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自愿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信息,但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
第四十五條 本行及本行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作出公開承諾的,應當披露。不履行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六條 定期報告的編制與披露程序:
(一)董事會辦公室為定期報告編制的具體牽頭部門,總行各相關部門及控股子公司負責相關內容的編制;
(二)各相關部門以及各分支機構、控股子公司應當根據要求提供定期報告相關內容,由信息報告責任人審閱后及時提交董事會辦公室;
(三)本行董事會辦公室在收集匯總各相關部門以及各分支機構、控股子公司提供資料的基礎上,確認、整理及編寫定期報告,并提交行務會審議;
(四)董事會審議批準,形成董事會決議;
(五)監事會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形成監事會決議;
(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七)董事會秘書負責將董事會及監事會批準的定期報告報送監管機構,并按照有關規定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發布。
第四十七條 臨時報告的編制與披露程序:
(一) 本行信息披露義務人應根據本辦法實時監控職責范圍內各種事件及交易,一旦發現符合信息披露標準和范圍的信息,應及時履行報告義務和職責。當出現無法判斷有關事項是否屬于應報告事項時,有關人員應及時咨詢董事會辦公室或董事會秘書的意見;
(二)董事會秘書或董事會辦公室在獲得報告或通報信息后,應立即組織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由董事會辦公室根據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要求草擬披露文稿,董事會秘書負責審核。相關機構或信息報告責任人應當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相關材料,所提供的文字材料應詳細準確并能夠滿足信息披露要求;
(三)臨時報告涉及日常性事務、或所涉及事項已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董事會秘書負責簽發披露;董事會秘書認為涉及重大事項的臨時報告應立即呈報董事長,并由董事會秘書組織相關事項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條 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和上市公告書編制、審核程序:
(一)聘請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編制、出具專業報告;
(二)董事會辦公室組織初審,并提出披露申請;
(三)董事會秘書負責審核;
(四)董事長簽發。
第四十九條 所有信息公告由董事會秘書負責對外發布,未經董事會書面授權,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本行各部門、各分支機構、控股子公司,不得對外發布任何有關本行的重大信息。
本行在媒體上刊登宣傳文稿以及本行相關人員接受媒體采訪時,如有涉及本行重大決策、財務數據以及其他屬于信息披露范疇的內容,應由董事會辦公室審查同意并報董事會秘書核準。
第五十條 本行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的檔案由董事會辦公室負責歸檔保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體
第五十一條 本行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的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發布,同時將其置備于本行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的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報刊依法開辦的網站披露,定期報告、收購報告書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的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報刊披露。
第五十二條 本行應披露的信息可以公布在本行網站和其他公共媒體上,但公布的時間不得早于指定報刊和網站,不得通過新聞發布會、答記者問或其他報道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
第五十三條 本行通過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接受投資者調研等形式就本行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其他事件與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溝通的,不得提供內幕信息。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四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包括知悉本行尚未公開的可能影響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市場價格的重大信息的機構和個人。
第五十五條 本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在信息披露前,均負有保密義務,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將該等信息的知情范圍控制在最小范圍內,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泄露尚未公開披露的信息,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者配合其他人操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
第五十六條 為防止本行商業秘密外泄、保護廣大相關利益人的合法權益,本行總行各部門、各分支機構、控股子公司在與有關中介機構合作時,如可能涉及本行應披露信息,需與該中介機構簽訂保密協議;該等應披露信息公告前,不得對外泄露或對外披露。
本行聘請的顧問、中介機構工作人員、關聯人等若擅自披露本行信息,給本行造成損失的,本行保留追究責任的權利。
第五十七條 本行寄送給董事、監事的各種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會議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對外公告前董事、監事均須予以保密。
第五十八條 本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行業管理的要求,在信息公開披露前須向有關政府主管機構報送信息的,應注明“保密”字樣,必要時可簽訂保密協議。本行報送信息的各部門、各分支機構、控股子公司相關人員應切實履行信息保密義務,防止信息泄露。如認為該信息較難保密時,應同時報告董事會秘書,由董事會秘書根據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決定是否進行公開披露。
第五十九條 當董事會得知,有關尚未披露的信息難以保密,或者已經泄露,或者本行股票價格已經明顯發生異常波動時,本行應當立即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披露相關信息。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六十條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發生下述失職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致本行的信息披露違規,被監管機構采取監管措施、受到監管機構的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懲戒或其他行政處罰,給本行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董事會將及時組織對信息披露事務制度及其實施情況進行檢查、采取相應的更正措施、根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相應處分并將有關處理結果在5個工作日內報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給本行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的,本行可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觸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應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上述失職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發生應報告事項而未報告,造成本行信息披露不及時的;
(二)泄露未公開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給本行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所報告或披露信息不準確,造成本行信息披露出現重大錯誤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開披露的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縱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的;
(五)其他給本行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違規或失職行為。
第六十一條 本行股東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或者非法要求本行提供內幕信息的,本行有權向監管機構提出申請對其實施監管措施。
第六十二條 如本行各部門、分支機構及控股子公司未根據本辦法進行信息監控并及時匯報須披露的信息或依據本辦法進行信息披露,導致本行受到監管機構的責問、罰款或停牌等處罰時,有關機構及責任人將依據本行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必要時將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行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與本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內”含本數;“超過”不含本數。
第六十五條 如本辦法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有沖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執行。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實施。原《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廈門銀行董〔2020〕13號)同時廢止。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由本行董事會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